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去世,与继母并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想要继承其遗产,是否合理?日前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原告李莉(化名)诉称,其系李先生与前妻生育之女,李先生与王女士再婚时其尚未成年,王女士没有子女。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期间购买房屋一套,后双方离婚,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由双方共有,李莉一直与王女士居住在该房屋中。后王女士去世,李莉将李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继承该房屋中属于王女士的份额。
被告李先生辩称,不同意李莉的诉讼请求。其认为,王女士系李莉的继母,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,王女士与李莉的继母女关系自动解除,故李莉无权继承王女士的遗产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莉未成年时与王女士共同生活,与王女士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女,李莉对王女士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。根据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协议中的约定,双方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。因此在王女士死亡后,应在对其遗产份额进行析分并在确定其遗产范围后,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。
最终,法院判决李莉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。
法官释法
继承法规定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继承法所说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;所说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婚姻法规定,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根据继承法第13条,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若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扶养义务,即使其系继承人,法院也可判决不分或少分遗产。
编辑:王雪娜